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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企业税务

 

一、澳门简介:


澳门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南端,总面积达二十八点七五平方公里,人口约四十五万,官方语言为中文及葡语,英语亦通用;气候为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平均气温摄氏二十二度左右;澳门用的货币是澳门币,港币亦通用。此外,澳门毗连广东省珠海市,与香港相距四十二海里,水陆交通便利早已成为欧洲、非洲、南亚、西亚、东南亚至远东航路的必经之地,地理位置优越,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交通的前哨,中外贸易的桥梁。
在澳门经营工商业务者,必须要做商业登记。按照澳门现行的商法典,公司形式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一般两合公司、一个人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税务年度
税务年度是指历年(从11日至同年1231日)。

 

三、回内地投资享受,超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积极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诸多方面的优惠待遇。在税收方面,国内企业一般按 33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增值税的缴纳实行先缴后退的办法,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与之相比,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享受一系列减免税的优惠,而且出口退税也不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为了获得这种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国内投资者可以选择注册澳门公司,再以; 外商; 的身份回国投资,以获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为例,按照有关税法方面的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 两免三减; 的税收优惠。

 

四、通过转移价格的方式实现避税

 

澳门的税制为本地税制,即对不是产生于本地的利润不征所得税。故多注册一间澳门公司在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澳门可以成为投资者的; 避税天堂; 。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注册澳门公司,人为地提高其在高税率国家所设公司的成本,而将其利润转移至澳门,如投资者让其在某一东道国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低价将产品出售给澳门公司,再由该澳门公司以高价把产品出售给真正的买方。通过在财务上的转账处理,澳门公司掩盖了在高税率东道国企业的真实获利情况,逃避了课税。有些外国投资者便利用转移价格使企业处于; 零利润; 状态,由此长期享受免税待遇。

 

五、相关法规: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31227日签署,20041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针对一年来各地在执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安排》执行进行的磋商,现就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安排》体例及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安排》的体例与我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般体例相同,不仅包括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为此,各地在执行《安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纳税人利用《安排》的规定,在两地均不纳税。


二)、关于《安排》的条文解释
  (一)第二条,在澳门适用的税种
  1.职业税:由原来的纳税人只限于公司职员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税种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2.所得补充税:类似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所得税。该项税种征收时不再附加凭单印花税。
  3.凭单印花税:《安排》中所列此项税收为附加税,不做为一项独立的税种。
  (二)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
  1.本条适用于内地的税种除所得税外,还包括营业税。
  2.第二款,鉴于运输业合作经营的形式很多,按惯例,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三)第十一条,利息
  由于《安排》此条对利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较优惠,为防止对此条的滥用,各地在执行此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减征和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确保享受该条待遇的人确为两地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经澳方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在澳门设立的离岸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属于澳门居民。
  (四)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因受雇(一般有固定雇主)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按照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来源地有权征税。针对具体执行中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往来频繁,一天之内出入境或往返的情况,我局以国税发〔2004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对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出现的此类问题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三)、关于居民身份认定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安排》第四条有关规定,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可依照下列程序: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澳门居民时,应按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为其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对其予以确认(证明书式样附后)。同时还应对其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其法人证书(副本)、商业情况(如注册名称、业务范围等)予以综合考虑。
2.
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对于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或提供劳务的澳门特区个人,根据其自报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劳务的情况,以及在澳门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查阅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经澳门税务主管当局证明盖章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等进行判断(澳门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关于内地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澳门的所得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须向澳门税务当局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上述居民证明由纳税人所在的内地县(市)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开具(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对《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居民向澳门税务当局提出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应澳门税务当局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包括1、股息利息收益,2、特许权使用费和独立个人劳务收益,3、退休金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收益,4、其他收益享受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申请表)需要内地税务机关给予认证时,各地税务局应予以配合。


四)、关于主管当局间的联络与协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澳门特区联系交涉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澳门特区税务主管当局联络、协商。

 

六、联系顾邦:

顾邦服务团队联系方式:

E-mailwebondco@gmail.com         Msnwebondco@msn.com

Skypewebondco                     QQ943520989

Hotline86-020-38888980           Fax: 86-020-3888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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