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利得税(一)中,主要介绍了香港利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有同时满足在香港开展经营活动、从经营活动中获利、收益是来自于香港的三个条件,收益才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本文将着重介绍如何判断一项收益是否来源于香港。
与判断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一样,判断收益来源没有一条通用的准则,是matter of facts ,要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在实务中,有许多涉及到这个部分的争议和诉讼。在进行判断的时候,最关键是看为了获取收益纳税义务人做了什么、在哪里做的?
虽然利得税的应税所得是指净利润,但是在判断一项交易是否需要征税是主要是基于收入进行判断的,而非净利润。这里的基于收入是指基于直接产生收入的活动和工作,收入产生之前和之后所做的工作是不相关的。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会把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类,每个类别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测试,接下来会详细介绍这些判断方法。
manufacturing 制造业 Operation test 营运测试 trading 商贸零售 Contract effected test 合同生效测试 service 服务业 Operation test 运营测试 interest 利息 Provision of credit test & operarion test 信用提供测试 royalty 特许权使用费 Development test & operarion test 开发测试 运营测试 undertaking 担保 Assumptiom of risk approach & operation test 风险假设方法 运营测试
行业类别
判断方法
运营测试
(一)tradingprofit
Trading profit主要的判断方法就是contract effected test,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在采用totality of facts进行判断。contract effected test方法具体是指:采购或销售合同是在香港签订的,那么该项交易产生的profit就会被认定为是来源于香港的。只有采购和销售合同都不在香港签订,profit才会被认定为是来源于香港以外。
例:A国际贸易公司的总部在香港,主要从事中草药国际贸易,该公司的采购人员到内地出差拜访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该公司的客户集中在日韩国家,公司在这些国家设有办事处,在办事处与当地的客户洽谈、签订合同。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在内地签订的,销售合同是销售人员与客户在国外签订的,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签订都是在国外进行的,所以该业务的profit是来源于香港以外的,不属于香港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上面的案例比较简单,接下来再给大家说一个真实的案例。
B公司在海外与自己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B公司不想让自己的客户知道自己真实的采购来源,于是,B公司安排自己的关联公司从真实的供应商出采购,然后按照成本加成的方式再销售给自己。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认为B公司在采购的工程中并没有付出什么努力,所以采购合同的签订地点根本不重要,应该只要基于销售活动进行判断。因为销售合同的发生地在海外,所以,profit来源于海外,B公司不应该缴纳利得税。
税务局认为采购合同的签订地不能被忽略,B公司设计出这种结构去处理采购事宜,说明B公司还是为了采购活动付出了很多努力的,所以应该根据采购合同签订地和销售合同签订地两个因素进行判断。采购合同的签订在香港,所以profit来源于香港,B公司应该缴纳利得税。所以税务局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认可税务局的关键,判决B公司应该缴纳利得税。
B公司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的裁定是基于totalityof facts做出的,是税法的立法精神相一直的,所以认可其裁定,B公司不应缴纳利得税。税务局没有继续提起上诉,最终B公司没有缴纳利得税。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所做的采购活动是否重要,纳税人认为不重要,因为实际的采购工作都是关联公司在做,B公司只是被动的接受关联公司的销售,B公司本身并没有为从关联公司采购付出过太多的努力,跟销售活动相比,采购活动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税务局则认为,B公司为了采购设计出这样一种复杂的关联交易方案,说明B公司花了很大的功夫。最终法院认为B公司的采购活动不重要,只考虑销售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税法给出了contracteffected test作为判定trading profit来源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例,有时要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在上面的案例中,合同的签订地很好判断,但有时合同的签订地也会产生争议。让我们看接下来的案例。
香港一家公司C委托其在新加坡的关联公司买卖的存单,C公司发送交易指令给新加坡的关联公司,新加坡的关联公司负责执行交易。那么问题就来了,合同到底是签订的呢?签订合同的指令和实际签订合同的行为到底哪个更重要呢?法院认为实际签订合同的行为更重要,在判断trading profit的来源时,在哪里发出交易指令不相关。
(二)manufacturing profit
manufacturingprofit的主要判断方法是operation test,根据商品制造地址判断profit来源,跟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的签订没有关系,跟商品是否销售给香港客户也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全部都是在香港生产制造的,manufacturing profit全部来源于香港,全额征收利得税。
那么如果产品部分在香港生产、部分在其他地方生产制造,profit来源改如何判断呢?
来料加工:香港公司提供原材料、设备、技术、管理等资源,内地的企业提供厂房和劳动力,商品生产完场后交付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支付加工费给内地企业。
进料加工:香港公司将原材料销售给内体企业,免费提供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内地企业提供厂房、劳动力等,商品生产完成后,内地公司销售给香港公司。
委托加工:香港公司提供原材料给内地企业,内地企业根据香港公司的要求生产商品,完工后转移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支付加工费给内地企业。
对于来料加工,香港公司不仅需要提供设备,还要对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和经营管理,高度参与到生产过程去,因此manufacturing profit一部分是来源于香港,一部分是来源内地。为了避免对于分配比例的争议,税法上一般规定50%来自香港,50%来自内地。
对于进料加工,原材料的法律所有权从香港公司转移给了内地企业,加工完成的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内地企业,内地企业将完工产品销售给香港企业,完工产品的的所有转从内地企业转移到香港公司。虽然香港公司高度参与到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但是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多有所有权并不属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只是在帮助内地企业在生产生属于内地企业的商品,而不是在生产属于自己的商品香港公司获取的并不是manufacturing profit,而是trading profit。因此,要根据contract effected test判断所得是否来源于香港。
关于委托加工,香港公司仅提供原材料和加工费,并没有参与整个生产制造的过程,因此,香港公司获得的是trading profit,而不是manufacturing profit。
除了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法律所有权上的区别外,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极为相似的,香港公司都高度参与到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中。因此,有一些公司申请对来料加工适用50%:50%的比例分配所得。但是,最终都被否决了。
(三)service profit
serviceprofit的主要判断方法是operation test,根据提供服务的地点判断所得来源。
E公司是一家香港的打捞公司,在香港接受顾客的委托,前往公海打捞船只。虽然E公司是在香港签署的服务提供合同,但是打捞和船只修理工作都是在公海进行的,因此可以判定service profit是来源于香港以外。
F公司是一家香港的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原木的销售。但是,F公司并不是自己直接寻找客户,而是委托海外的二级代理人在全球范围内需求客户。委托人根据合同金额的6%向F公司支付佣金,F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4%想二级代理人支付佣金。那么F公司的所得是否来源于香港呢?在这个案例中,提供的服务是寻找客源,这个是产生收入的根源,而寻找客户的工作的是由二级代理人在海外完成,不是在香港完成,因此服务的发生地不在香港,service profit被认定为来源于香港境外。F公司的佣金所得无需缴纳利得税。
(四)interest
Interest income的主要判断方法是provision of credit test,根据贷款人获取贷款的地点判断所得来源,具体来说就是发放贷款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例如,香港一家贷款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公司的贷款申请,向其发放贷款。如果香港贷款公司用于发放贷款的账户开在香港的银行,那么贷款产生利息的来源就是香港,如果香港贷款公司用于发放贷款的账户开在美国的银行,那么贷款利息的来源就是美国。与借款人账户所在地没有关系。
利息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具体每一类的判断方法存在一定差异。
(1)应收账款逾期产生的利息
(2)接受客户信托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3)贷款利息
(4)将钱存入金融机构产生的存款利息
应收账款逾期利息产生的根源是应收账款,利息收入被认为是trading profit的一部分,因为利息收入的来源于trading profit的来源保持一致。
一些专业的机构接受顾客的委托为顾客提供专业服务,客户会将资金转到专门的的信托账户,这些账户是以专业机构的名义开立的,这些账户的收益人是客户或者客户指定的第三方。但是专业机构通行的做法是不会将这些信托资金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是法定的利息所有人,专业机构是实际的利息所有人,税法该认定谁为利息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呢?一般认为专业机构为利息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至于利息所得是否来源于香港,主要是根据信托账户的开户行进行判断。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四类,具体的判断方法见下表。
贷款人 |
税法规定 |
个人 |
一般不征税;除非个人被认定为在从事资金拆借的经营活动 |
一般公司 |
根据provision of credit test方法判断利息所得是否来源于香港 |
贷款公司 |
先使用provision of credit test进行判断,再使用operation test进行判断,两种方式的判定结果同时表明利息来源于香港以外,才可以认定为利息来源于香港以外,否则认定利息来源于香港 |
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就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利息收入缴纳利得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全额豁免或者50%豁免。 |
存款利息根据存款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具体的判断方法见下表。
贷款人 |
税法规定 |
个人 |
个人将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在开展经营活动,所以一般不需缴纳利得税 |
公司 |
如果存款是存放在香港境外的金融机构,则不需负利得税纳税义务 |
金融机构 |
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存款利息全额负有利得税纳税义务;不存在与贷款利息相似的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