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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是怎么样的?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其行使权利必须通过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进行。股东不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形式原则上不能直接对公司行使权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是股东的集体意志,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必要形式。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会都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两种会议决议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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