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含下属分局)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进入清算阶段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外资企业”)应当参加2012年度年检。
二、年检期限
2012年度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外资企业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否则,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年检办理地点
一是通过网上年检系统预约双向邮政快递,按照系统的提示,将营业执照副本寄到指定地点。
二是直接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年检窗口加盖年检戳记。
三在市局注册登记,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年检的各类外资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年检窗口办理年检。
四、提交纸质材料年检程序
(一)企业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进入“外资企业相关服务”栏目,选择“普通网上年检”,使用年检上网帐号和密码登陆,填写相关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年检数据。
(二)企业登记机关查阅企业报送的年检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发回反馈意见。
(三)企业可在报送年检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并按照企业登记机关在网上的反馈意见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反馈意见提示,可以提交纸质年检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网上年检系统有关信息的要求,打印和准备好年检的有关纸质材料。
五、有关纸质年检材料的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应当提交的纸质材料。
1.《年检报告书》或《年检登记表》——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网上反馈意见的指引从电脑打印。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需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5.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有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
7.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将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的反馈意见通知企业)。
已进入清算阶段的企业,不需提交《审计报告》,但需提交上年度开展清算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加盖公章)以及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由本公司(或企业)提供,内容与原件一致”以及复印日期;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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