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并对各省专利申请相关政策调整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在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陕西等六省开展实地督查调研,并召开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座谈会,加强政策宣讲,有力地推动了专利申请质量稳中向好。本文汇编了部分公布的省市区级的专利资助政策的调整或暂停信息,以供交流和参考。
自2018年8月国知局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督查重点:应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对各省专利申请相关政策调整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在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陕西等六省开展实地督查调研,并召开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座谈会,加强政策宣讲,有力地推动了专利申请质量稳中向好。各地全力配合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督查,全面做好自查,认真落实督查各项要求,在专利申请相关政策调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严厉打击各类专利申请套利行为:
以下部分省市区级的专利资助政策现在都已经进行了调整或暂停,其它省市专利资助政策大部分都已在进行整改,目前还没公布,其它省市专利资助政策请关注各地官方通知。
浙江省;
丽水市;
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现行专利政策进行修订,自2018年10月8日起,暂停受理专利补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助;
三、入驻丽水市本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
四、PCT 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除上述款项外,其他资助不变。
陕西省;
西安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32号)和《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省专利质量相关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陕知发〔2018〕75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开展专利质量专项整改工作,经我局研究决定,12月5日起停止《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发〔2018〕22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资助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申请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对于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3500元;对于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
广东省;
广州市;
南沙区:
2018年12月13日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根据近期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部分专利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第二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四)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
(六)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
(七)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国内专利授权以中国专利证书上的时间为准,PCT专利及国外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检索报告时间为准。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一、取消对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申请费资助;
二、取消对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的额外资助;
三、取消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
四、调整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额度,发明专利授权获得各级政府的资助总和不得超过申请该发明专利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费总和。
五、调整PCT专利申请的资助额度和资助条件。
具体资助政策将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颁布。
花都区:
决定从2018年12月11日起,暂停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花科工信字<2016>34号)“第四条专利创造”中有关专利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专利授权前资助、大户奖励资助政策。
深圳市;
2018年12月1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通告: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网报申请材料的项目,按程序继续审批。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东莞市;
(一)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的专利资助政策不再执行。
(二)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全面停止对国内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国内专利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仅限于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具体资助政策以市政府接下来新修订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为准。
佛山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强化专利申请扶持政策的质量导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专利申请、授权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44号)的部分条款,停止执行的条款如下:
“第二条 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五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其他资助条款不变。
我市各区、镇、园区印发的专利资助政策中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关于“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涉及专利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和大户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由市级统筹,各区、镇及园区不再重复资助,请各区、镇及园区认真核查和落实。
中山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的质量导向,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专利资助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二、优化专利资助政策;
我局将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优化对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资助办法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清远市;
以下为暂停资助的条款:
(一)第一条第2点“大力扶持专利代理机构”规定的资助;
(二)第三条第5点“大力开展企业专利申请‘灭零’活动”规定的资助;
(三)第三条第5点“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增量’活动”规定的资助;
(四)第六条第18点“加大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力度”有关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以及发明专利授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资助。
惠州市;
自2018年12月1日起,暂停受理《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中“优化专利申请与授权的资助政策”的申报,并关闭“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系统。
以下为暂停资助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资助;
三、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
四、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资助;
五、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惠州发明专利申请并在3年之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
六、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大赛的获奖作品,委托本地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资助。
韶关市;
2018年12月4日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发文: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正常申请,现决定暂时停止执行《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韶知〔2018〕1号)。按“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优化、调整、修订后,在执行。
阳江市;
自2018年12月10日起,停止受理《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阳府【2016】17号)部分专利资助申请,以下为停止资助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前申请资助;
二、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资助。
其他资助政策不变。
广西省;
河池市;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55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形势,完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性。经研究,从2018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河池市本级2015年印发的《河池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河科字〔2015〕16号),对在2018年6月30日前,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奖励,仍按《河池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河科字〔2015〕16号)规定补助。
河南省;
郑州市;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取消郑州市级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通知:发明申请2000元.
市以下区县发明申请阶段资助都已取消。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
近期将对有关专利资助的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终止对全部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资助和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类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
二、对授权专利的资助,严格遵循“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原则。
三、以上调整措施立即生效。
郫都区: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起暂停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按程序对《成都市郫都区委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菁蓉十条)>》(郫委发〔2018〕11号)进行修订,待政策调整后再另行通知。
都江堰市:
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资助及涉外授权专利资助继续按照2014年《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办发〔2014〕77号)相关规定执行。
青羊区:
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制定专利申请相关资助奖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和“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本着更好地鼓励和扶持我区专利确权工作的精神,我区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专利资助政策,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转化帮助管理办法(试行)》(成青府发〔2008〕81号)执行到2018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零时起,暂停受理各类专利授权后资助和PCT申请费资助的申请;
二、2018年11月1日以后授权的专利,待新的专利资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新的专利资助政策的具体资助标准和办理程序,由我局另行通知。
崇州市:
崇州市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及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即日起停止执行《崇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崇经信发〔2016〕49号)。
成华区:
经研究决定,暂停执行《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专利申请资助的条款,并对授权专利资助作部分调整,暂停时间至管理办法修订公布为止。
一、终止对全部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资助和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类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
二、对授权专利的资助,以不超过专利申请成本(包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代理费等)为原则,并以市、区两级的资助金额纳入专利资助额度计算。
三、以上调整措施立即生效。
德阳市;
对于现行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全部停止;对国家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资助款项必须全额追回,
遂宁市;
近期,国、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发文要求对专利资助政策进行清理,为进一步强化专利申请政策的质量导向,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暂缓执行《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专利创造实施专利资助的通知》(遂科知〔2016〕45号)文件中关于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资助政策(含2018年第二批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利维权资助政策仍按文件规定执行。
雅安市;
专利资助政策实行“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目前我市的资助政策是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 号)文件精神,需要修改完善。为此,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不再进行申请阶段的资助,具体相关资助政策待修改完善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