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在2018年实施了四次关税下调措施,以调整最惠国税率和实施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了诸多商品的进口关税,涉及日用消费品、汽车和以抗癌药为主的药物等。关税下调可能对进口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及跨境电商进口税收安排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相关企业需对其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在享受降税优惠的同时,防范可能的纳税合规风险。
近期关税下调的具体方案: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2017年12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并且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此次调整所涉及降税的商品种类主要有食品、化工原料、机械设备零部件、药品、文体娱乐商品、家用设备、其他常用商品等。
降低进口药品关税。根据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以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的进口关税降为零。此次降税共包含28个税号项下的相关药品。
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根据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国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和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根据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我国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号,平均关税税率从15.7%降低到6.9%,平均降幅为55.9%,涉及的商品主要有水产品、果蔬类产品、药品、生活用品、服装、家用设备及其他常用商品。
以上四次关税税率调整可分为降低最惠国税率与实施暂定税率两种方式。
最惠国税率(MFN)适用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暂定税率(IDR)是在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商品暂时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一般来说,同一商品的暂定税率低于其最惠国税率,因此这类商品进口时可适用较低的暂定税率而非最惠国税率。
整体来看,四次降税所涉及的大多数商品的暂定税率或调整后的最惠国税率,将降至调整前最惠国税率的一半甚至更低。对于过去已经适用暂定税率的部分商品,此轮调整将进一步降低其税率,或扩大降税适用的商品范围。
关税下调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影响:
2017年,世界海关组织(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海关提交的转让定价估价案例,形成了WCO指导性文件“案例研究14.2”--《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定条款1.2(a),应用转让定价文档审核关联交易价格》。
根据该文件的估价原则,如果实际毛利润率高于转让定价文档中所载的独立交易区间,海关可能会对企业进口价格是否公允提出质疑,并审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是世界海关组织首次采用来自中国海关的案例研究,未来将可能影响中国海关对关联交易价格管理的思路和方向。目前,对进口货物在国内经营毛利率进行评估已经成为了中国海关广泛讨论并实际操作的方式。
因而一旦关联交易的毛利率水平高于可比公司的独立交易区间,将可能被海关认定进口交易价格受到了交易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并要求进口企业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如果进口企业被最终认定交易价格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则需要补缴相应税款。
近期的关税下调可能会使进口和经营相关商品的企业,因成本降低而获得较高的利润率,特别是销售毛利率,从而可能引起海关的调查。因此,存在此类货物进口关联交易的企业,应注意从海关估价法规和转让定价原则两方面加以综合考虑,以确定合理的进口交易价格,并且定期监控实际运营状况。如果企业预计关税下调将导致企业预期利润率高于独立交易区间,则应该综合分析进口和国内市场定价的合理性。如果企业未能妥善管理定价合理性问题,此次降税所节约的成本很可能会由于海关估价而被部分抵消。
建议此类企业:
1、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以及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时,除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外,同时考虑海关估价方面的要求;
2、充分考虑国家制定降税政策的目标导向,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
3、在面临海关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疑问时,从个案实际情况以及海关估价法规角度与海关深入讨论,例如,企业自身或特定行业的特殊因素是否对定价合理性造成了影响。
关税下调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影响
近年来,“海淘、海代”与跨境电商成为两种常见的海外商品购买模式,而海关对于两种模式的征税方式存在不同。
针对“ 海淘、海代” 的征税方式
“海淘”,是指消费者在境外网站订货,直接或经转运公司运输回国内,并在进境时以邮包或快件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最终通过境内快递收到订货的网购方式。
“海代”,是指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包括国内网站平台上的商家代购商品和海外亲友在外国买到商品带入或邮寄到国内。
“海淘、海代”商品适用行邮税,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行邮税有15%、30%、60%三档税率。
针对跨境电商的征税方式: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因此,在跨境电商模式下,根据交易的不同情况,进口货物可能适用跨境电商“综合税”(相当于一般贸易下进口环节消费税及增值税的70%);而超过单次限值或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交易,可能适用“一般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全额征税。
降低进口关税可能会促成一些更有吸引力的经营模式。比如,在关税税率进一步降低的环境下,跨境电商“综合税”税率和行邮税税率相比一般贸易进口的优势将进一步缩小。因而对于一些公司来说,B2B模式(即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模式)可能比B2C模式(即行邮税模式或零售进口跨境电商模式)更有吸引力。
从事跨境电商进口的企业应重新审视目前的经营模式,了解在最新的货物贸易进口关税税率下,现有模式是否仍是最有效降低销售成本的商业安排。
如何运用暂定税率政策:
暂定税率的设立是根据政府鼓励政策对相关行业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的临时性下调,以实现促进商品进口和先进技术的发展,保护环境和满足国内市场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等目标。相比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相对灵活,使用也更加频繁,因此常会根据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进行上调或下调。
如果企业进口的某种商品属于受到政府鼓励的行业或品类,进口税号被纳入关税下调范围或与关税下调范围的税号相接近,企业首先需审查目前对该商品的归类是否准确,在享受降税优惠的同时防范可能的纳税合规风险;其次,如果目前使用的税号确定是准确的,但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不合理偏高”,企业也可以考虑申请该税号的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设置并定期复核和调整,以反映商业环境的变化及政府的政策导向。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在有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就特定商品实施暂定税率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暂定税率申请审核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次由当地主管海关、归类中心、海关总署进行审阅,将最终材料提交给财政部;
第二阶段
财政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并征询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工信部等部门的意见,再将最终意见提交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第三阶段
关税税则委员会举行会议审阅并批准实施暂定税率。一般来说,新的暂定税率清单会在每年12月中旬发布,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