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个税稽查重点之一,自然人股东从公司的大额借款面临巨大税务风险!
2018-07-30
赶快自查一下账面上是否有股东个人大量借款
经常看到好多公司的账目上有类似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而且挂账时间不止一年以上,甚至四五年之久,而且这些借款没有用于任何公司的生产经营,殊不知,税务风险已经来到了你的身边!
将面临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巨大风险,特别是今年国地税马上合并,地税部门将会针对这些涉税问题展开清理!
重大提醒:
(1)赶快自查一下吧,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个人的大量借款?
(2)或者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直系亲属的大量借款?
(3)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归还?
(4)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股东借款还会涉及增值税风险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这笔借款虽然是无偿借款,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政策1: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4:
财税2016 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