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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和财税体制完善需要不断努力
2015-08-14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经过调整后的立法规划。据介绍,有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等多项法律被列入一类立法项目。一、二类立法项目从原有的68件增至102件,实际增加了制定能源法、房地产税法,以及编撰民法典等34件项目。
   

  将更多税法纳入一类立法项目,可以使其更快地进入审议程序,加快税收立法和财税体制完善的速度,尽快优化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更重要的是,从理论的角度而言,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落实。目前在中国的18个税种里,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余15个均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虽然这是依据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国务院的授权,但是授权立法模式,显然只适合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安排,长久而言税收立法还是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今年3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朝着税收法定的最终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现实层面看,把税收立法权上收可以避免一些“部门立法”的弊端。在一些情况下,某些部门仅从自身考虑出发,仅从行政和税务管理方便考虑着眼,推动立法工作,这就容易造成纳税人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一定的漠视,同时还可能导致与其他部门发生协调不畅的问题。

  当然,目前中国部门立法的弊端得到了很大遏制,很多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但最重要的是形成某种对意见进行汇总反馈的机制,以使其能更好地反映到最终的立法之中。税收立法也是一项繁重和技术性要求高的工作,人大在将税收立法权上收的同时,应该加强自身的立法职能工作建设,在立法技术和程序上做到严格要求,这样才能满足正在变得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对法律的需求。

  只有税收法定,税收才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社会契约才能确立,税源才能巩固,社会才能稳定。严格来讲税收法定不仅意味着税法要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它还意味着主要的课税要素必须法定和明确,同时税收的稽征必须严守法定程序,总之是一个非常系统性的工程。所以,不仅新税种的设立、税法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而且税率等各种课税要素的变化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变化,同时如果任由各地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措施,那也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一种侵犯,这个领域依然需要清理。所以中国最终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当然,政府在此方面做出的努力有目共睹,坚定地沿着既定道路走下去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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