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在申报方面,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