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企业年度报告将从10月1日起启动。
监管:逾期或信息不实等,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