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工商部门不再登记实
收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为做好企业登记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以下登记事项:
(一)不登记或接收申报公司实收资本。申请设立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但可向工商部门申请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
平台公示实缴注册资本情况(具体操作方式见附件)。
(二)不登记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但登记股东名称(姓名)。公司应在章程中记
载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公司章程未记载以上事项的,工商部门将要求其补正后
再予以接收。
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以及股东对内转让股权且人员发生变动的,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申请登记
新股东名称或姓名。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且人员未发生变动的,办理章程变动备案,在章程中记载股
东最新认缴出资额。
(三)对于已换发新版国家总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再办理股权出质设立、变更登记。原已办理股权出
质设立登记的公司,可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填报经营范围、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电话等
信息。如暂不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经营活动,不应填报该项目。如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长期不申办
许可审批项目,或不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核实,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将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
息平台上公示。